规则与政策
关于广州市终身教育奖实施方案的若干说明
- 时间: 20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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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终身教育奖实施方案的若干说明
(2004年5月1日修订实施)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幼儿园)。
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是指市教育局或区、县市教育所管辖的教研室、教科所、少年宫、教仪站、电教馆、招生办公室等事业单位。
三、“工作年限累计满30年”,是指建国后,在国内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29年6个月及以上的离、退休干部、教职工。
四、“连续工作至退休”,是指建国后,本人在国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毕(肄)业后,自始至终在学校或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工作至退休的离退休干部、教职工;或建国后,本人虽未进入任何学校读书,但成年(18岁)后,自始至终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工作至退休,工作年限累计满25年以上(含25年)的离退休干部、教职工。
五、关于干部、教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参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申报、审批程序的问题
本奖项申报,原则上由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办理,由市各单位(局级)负责审批,报市教育基金会备案。如没有挂靠行政部门办学的学校,由负责审批办学的教育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办理申报、审批工作。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系列:
1.由各单位于每年1月为上年批准离退休,并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填写“广州市终身教育奖申报表”一式2份,并于每年3月1日前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审批;
2.由市教育局负责审定各单位申报人员的获奖资格,并在“广州市终身教育奖申报表”的“市(区、县级市)主管行政机关意见”栏中加具意见,退回申请人单位存档;
3.各单位根据获奖人员的情况,填写“广州市终身教育奖获奖人员登记表”、“广州市终身教育奖统计表”各一式2份,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市教育基金会。
(二)市各级部门(含市代管的部属企业)办学系列:
1.由各单位于每年1月为上年批准离退休,并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填写“广州市终身教育奖申报表”1份,于每年3月1日前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公司)审核;
2.由各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公司)审核有关人员申领资格后,在“广州市终身教育奖申报表”的“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意见”栏中加具意见,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局一级)审批;
3.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有关人员申领资格后,在“广州市终身教育奖申报表”的“市(区、县级市)主管行政机关意见”栏中加具意见,并填写“广州市终身教育奖获奖人员登记表”、“广州市终身教育奖统计表”各一式2份,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广州市教育基金会备案。
(三)各区、县级市属学校(含非本市管理的市外驻本区、县级市机构办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区(县级市)教育行政机关系列:
1.由各单位为上年批准离退休,并符合获奖条件的人员填写“广州市终身教育奖申报表”一式2份,于每年3月1日前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镇(街)以下管理的学校由镇(街)统一按上述要求办理申报;
2.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基层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的获奖资格,并在“申报表”中“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意见”一栏签署意见,报区、县级市教育行政机关(含劳动部门)审批;
3.各区、县级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门)负责审定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区(县级市)教育行政机关申报人员的获奖资格,并在“申报表”中“市(区、县级市)主管行政机关意见”一栏签署意见,批复1份回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存档,1份自存入档;
4.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机关(含劳动部门)根据审定获奖人员情况,于每年3月15日前填写“广州市终身教育奖获奖人员登记表”及“广州市终身教育奖统计表”各一式2份,报广州市教育基金会备案。
七、关于颁发奖牌办法
(一)市各单位、区(县级市)教育部门(或指定部门)按时按要求向市教育基金会报送“广州市终身教育奖统计表”和“广州市终身教育奖获奖人员登记表”各2份,凭终身教育奖批件向市教育基金会领取“广州市终身教育奖”奖牌;
㈡市教育基金会统一于每年4月中旬前向市有关单位、区(县级市)颁发终身教育奖奖牌。
八、组织申报本奖项的工作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必须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本奖项的申报工作,保持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相对稳定;
(二)要认真做好申报把关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和随意放宽条件或拒绝为符合条件人员申报本奖项;
(三)本奖项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审批工作,各申报单位必须按时按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教育基金会
二○○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