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与政策
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监事会章程
- 时间: 20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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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监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广州市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监督机制,规范监事会的运作,确保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监 事 会
第二条: 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2名。监事每届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监事的产生、变更和罢免:
(一)监事由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
(二)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变更监事;
(三)对于不能履行监事义务的监事,监事的选派单位应予以罢免。
监事选派单位应将监事的变更及罢免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监事会。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一)基金会的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的财会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因触犯刑法被判处刑罚的人。
第五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基金会章程和相关的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基金会的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监事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基金会承担,在行政办公经费中列支。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七条: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长或者监事长授权的人。监事长或者监事长授权的人汇集、分类整理后将议案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提交监事会审议。
会议议案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不抵触;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至少应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会会议。
经监事长或二名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会议。
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副监事长或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时才可举行。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监事会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六条: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决议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章程》,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监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七条: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理事会对本章程拥有解释权和修改权。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教育基金会
二〇〇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