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基金会会计制度

  • 时间: 20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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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基金会会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适应教育基金会的工作需要,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使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章程》,参照《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教育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要执行《会计人员工作条例》,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教育基金的筹集来源、运筹增值和使用情况,为教育基金会领导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第三条  教育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各一人。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及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会计年度实行年历制,即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第五条  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  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外汇则以各外币币种为单位。
第七条  设置和使用下列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结存类)科目
    1、银行存款: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的往来款项。送存银行时记入本科目借方,从银行支取现金,开出支票记入本科目贷方,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基金会在银行存款的数额。
    2、库存现金:本科目核算现金的收支,收入现金时记入本科目借方,支出现金时记入本科目贷方,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委托存款:本科目核算以捐赠基金、返纳基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运筹的定期存款。发生时记入借方,收回时记入贷方,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各项资金运筹之和。
    4、对外投资:本科目核算用基金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及其他投资。发生时记入本科目借方,收回投资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基金会对外投资数额。
    5、其他应收款:本科目核算因工作业务需要发生的往来款项(含借出款,备用金)。发生时记入本科目借方,收回时记入本科目贷方,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6、固定资产:本科目核算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原价。
二、负债类
    1、借入款项:本科目核算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借入款时记入本科目贷方,归还本金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款余额。
    2、其他应付款:本科目核算本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暂收时记本科目贷方,支付时记本科目借方,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款额。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三、净资产类
基金累积:其中:一般基金:本科目核算历年捐赠教育收入基金(含政府拨款)滚存的结余资金。
投资基金:本科目核算对外投资部份的基金。
固定基金:本科目核算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发生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入类
政府拨款:本科目核算上级政府的拨款,年终余额转入基金累积。
教育基金收入:本科目核算社会各界捐赠的教育基金。年终余额转入基金累积。
基金增值收入:本科目核算基金运筹的收益、利息收入。年终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结余数结转下年度使用。
专项资金收入:本科目核算社会各界捐赠的项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年终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相抵后,结余数结转下年度使用。
其他收入:本科目核算(除社会各界捐赠的教育基金外)的其他往来收入。
五、支出类
教育基金支出:本科目核算意向指定的专项支出拨款,年终与教育基金收入对冲。
专项资金支出:本科目核算指定项目专项资金的支出拨款,根据立项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年终与专项资金收入对冲,年终无余额。
基金增值支出:本科目核算单位开展各项筹款、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等的实际支出。自设明细科目:奖励费、资助费、工资、福利费、公务费、汽车费用,年终与基金增值收入对冲。
第八条  教育基金会的外汇收支,以外币为单位另行设帐和报表,但一切会计事项的处理仍按本科目执行。
第九条  会计报表设“资产负债表”、“教育基金收支情况表”及“基金增值收支情况表”三种。(表式附后)
第十条  会计报表必须根据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保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报送及时。在报送报表的同时,应附简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教育基金的外汇收支以外币为单位,另行设置凭证、账簿和报表,但一切会计事项仍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科目拟于一九九八年一月起试行,十月交由理事会扩大会议通过,正式执行。原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无效。

                                             广州市教育基金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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