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 时间: 20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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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广州市教育基金会(下称“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工作由本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任务是进行募捐资金、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资金增值的运筹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会依法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第四条  本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每年3月底前,编制本年度财务预算和上年度财务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第五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市财政、审计、教育主管部门、基金会理事会及监事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本会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广州市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2.广州市个人的捐赠;
3.广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4.国内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
5.国际组织及港、澳、台无偿援助以及个人捐赠;
6.本会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本会资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定向捐赠收入、不定向捐赠收入和增值收入三部分实施管理。定向捐赠收入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不定向捐赠收入是指捐赠者没有确定具体项目的收入;增值收入是指本会组织的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等。
第八条  本会受赠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执行,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专用捐赠票据,及时核算登记入账。
第九条  本会受赠物资应按规定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捐赠物资可按规定程序合法拍卖,其中除捐赠者意愿定向捐赠外,其他捐赠字画、古董、手饰等必须经过合法程序拍卖,所得收入纳入本会财务管理。
第十条  对于本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接受的实物捐赠,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根据捐赠方提供有关捐赠价值凭证,按照其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关于捐赠价值凭证的,受赠物资应当以中介机构的评估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支出是本会为振兴和促进广州市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及教育科研活动的开展,鼓励学生勤奋向上,崇尚尊师重教,鼓励社会各界人事、社会团体支持教育事业而设立的资助、奖励等项目。
第十二条  本会资金支出的范围
1.资助项目支出。广州市七十高龄教师祝寿活动、少儿科技、艺术、音乐、体育活动;教师休养、进修活动;扶助重疾、家庭困难的市属学校教师和学生等。
2.奖励项目支出。广州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奖、广州市终身教育奖、广州市优秀学生奖、广州市高中阶段贫困优秀学生奖、广州市教学成果奖等。
3.筹资费用支出。为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举办募捐活动费,印刷募捐宣传资料费及其他募捐有关的费用等。
4.管理费用支出。非本会编内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行政办公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办公经费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本会的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按审批程序规定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按照双方对捐赠资产的约定,将捐赠资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捐赠资产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做出如实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受赠物资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签订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物资,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七条  本会组织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本会年度资助奖励经费预算和决算,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12月底前,编制年度资助、奖励预算。向本会申请资助、奖励支出项目,应分别由用款的项目负责人事先提交书面报告,包括用途、项目、效益分析作为议案,报相关委员会主任审核,经本会办公室汇总,提交副秘书长(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常务副秘书长审阅,由常务副秘书长提出意见后交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资助、奖励支出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其支出项目审批权限,应分别报相关委员会主任审核,本会副秘书长(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常务副秘书长审批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但当国内外突发性事故需临时支出时,按以下权限审批:50,000元(含)以下由常务副秘书长审批;50,000元以上须书面报请本会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经常务副秘书长或授权人签批,财务人员依理事会决议,方可支出。
第二十二条  本会行政办公经费是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二十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0%。其支出审批权限: 3,000元(含)以下由本会办公室主任审批;3,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以下,由本会理事会副秘书长(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审批;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以下,本会常务副秘书长审批;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以下的,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审批;100,000元以上须由本会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由理事长或授权人签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待摊费用)、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银行定期存款,由本会办公室按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并报副秘书长(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常务副秘书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捐赠的固定资产,本会建立清查盘点制度,明确清查盘点的范围、组织程序和期限,年度终了前,需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如固定资产的购置、入账价值、计提折旧、出售、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等会计手续,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由会计负责,会计不得兼管实物资产,负责定期与实物资产保管员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账账相符,加强对实物资产的监督;实物资产保管员可由出纳或其他人员兼任,负责实物资产出入库登记和管理,必须建立实物资产台账,确保实物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对实物资产管理承担相应责任,确保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债权债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加强债权和债务管理,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无误。
第三十条  本会加强债权控制。明确债权审批权限,健全审批手续,对发生的大额债权必须要有保全措施。建立清欠核对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定期进行债权账龄分析,采取函证、对账等形式加强催收管理。对逾期未还债权,要及时依法清欠。对于暂时无法追回的债权,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按法律程序进行确认和追收。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十二条  本会加强债务授权审批、合同付款和清理结算的控制。每年按照债务类别制定偿还计划,列入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分期偿还。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办人员应定期将债权债务情况编制报表向本会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常务副秘书长报告。
 
第七章   资金运筹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运筹资金,实现捐赠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金运筹管理,由本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可主动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  资金的运筹由基金运筹委员会根据不同性质的资金决定运筹形式,并对运筹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本会采取安全、稳妥的资金运筹形式,如购买国债、定期存款等。
 
第八章    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及经济活动分析,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本会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保证其真实和准确,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业务活动表
3.现金流量表
本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告须有本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名,兼职会计主管审核签名,本会理事会常务副秘书长审批签名和本会盖章。
第三十九条   本会每年邀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本会理事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本会财务工作,并决定财务工作中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会计主管一人,由本会聘请广州市教育局财务基建处负责人兼任或由该处负责人授权该处其他财务人员兼任,主管本会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及有关经费的平衡、审核工作;具体负责资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本会会计核算实施电算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会计、出纳各一人,负责本会的会计、出纳工作。会计、出纳为不相容岗位职务,不得兼任。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工作及会计业务需要,会计人员岗位应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财务印鉴章三枚:“广州市教育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会计主管(私章)、出纳(私章),由会计、出纳人员分别保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计岗位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解决处理《会计法》规定职责权限范围内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请示;
3.负责编制会计报表及统计报表,分析资金运行、财务管理、往来款项清理等情况,及时为领导提供核算、分析资料和建议;
4.严格经费开支范围,杜绝不合理开支现象;
5.每月与出纳核查现金库存,参与本会财务人员交接的监交工作等。
第四十五条  本会出纳岗位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制度”。
2.根据审核后的记账凭证,对现金部分复核无误后办理收付业务。
3.办理现金收付要当面点清,管好库存现金,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库存现金,不得设置账外账,搞“小金库”。
4.按规定填制各种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凭证,数字准确。
5.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登记银行日记账,及时与银行对账,发现错误及时查明,月末余额要核实相符,并清理未达账等。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或出纳岗位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财务监督的依据是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所有资金(含外币资金)和资金运筹全部纳入财务监督的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财务监督的组织形式是:本会定期组织自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财务监督的重点是监督本会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监督资金收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加强管理,规避风险,可聘请财务顾问。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经2008年12月11日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实施,原本会《广州市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州市教育基金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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