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委员会工作规程
- 时间: 20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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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的宗旨,为振兴广州教育,促进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鼓励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于广州市教育事业,激励学生奋发学习,进一步树立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团体支持教育事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二条:本委员会向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代表理事会审理评奖工作。
第三条: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年度奖励工作计划和报告每年度评奖工作情况。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资金
第四条:奖励范围包括:
1、办学成绩显著的广州市属各级各类学校;
2、在教育及教育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教师和各级教育管理、研究人员,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的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技术学校教师;
3、品学兼优的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学生、科技文艺体育方面成绩优秀的拨尖学生,特别要注意奖励有创造发明的学生;
4、终身从事教育工作的干部、教职工;
5、热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成绩突出的社会各界人士、团体、单位。
第五条:基金增值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作为奖励资金,或根据基金增值情况,由理事大会调整本项资金在基金增值所得中的比例。
第四章 申报项目程序
第六条:由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根据本章程第三章第四条向市教育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奖励立项;
第七条:市教育基金会办公室根据理事会决议和综合各项申请报告,向委员会提交立项计划。
第五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八条:由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主持召开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的正式委员会会议,提出一年的奖励计划,报基金会理事大会或本会主管常务工作副会长审批实施;
第九条:基金会秘书长代表委员会负责对已批准的奖励项目监督实施工作,基金会办公室按基金会财务审批权限审批具体项目开支;
第十条:临时申报奖励项目资金总款控制在本年度奖励费总额的10%以内,临时申报奖励项目原则上应由委员会讨论审定;特殊情况下,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项目可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主任和不少于一名副主任批准,向下次委员会会议报告追认;十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委员会主任和不少于一名副主任议定,报主管常务工作副会长批准,向下次委员会会议报告追认。非经委员会集体审定的项目资金总额控制在奖励金总额5%以内。
第十一条:已成立具体项目审批工作机构的,由该审批工作机构依规定负责本项目奖励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监控和拨款工作,对违背本会奖励宗旨的项目,基金会办公室有责任提出意见,并按程序向有关主管领导报告作出处理。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五至七人,委员十二至十五人。主任由基金会理事会指派一名常务理事担任;副主任由委员会协商选聘。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日常工作由理事会办公室承担。